贵州省岑巩县群众法院
(送达判定书)
通告
王木平:
本院受理原告许君拥诉你民间借贷胶葛一案,现照章向你通告送达()黔民初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书体例以下:
一、被告王木平于判定见效后旬日内送复原告许君拥欠款.00元。
二、驳回原告许君拥的其余诉讼要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木平负责。
自通告之日起颠末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屈本判定,可在通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群众法院,过期本判定即产生司法效劳。
特此通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承举措官:刘萍
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