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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法院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件,判了

发布时间:2022/8/1 14: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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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1月13日上午,岑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件,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诉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审判员通过让被告人远程视频参加方式进行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通过聊天软件在网上认识一位昵称为“某豆”的人,在聊天过程中,“某豆”告知杨某帮助转账可以提成。在“某豆”的教唆指导下,杨某先后将身边朋友李某、陈某等人的   综合全案犯罪情形以及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岑巩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1.什么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我们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什么?

  首先,不要听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提成等能轻易赚钱的消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其次,保管好自己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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