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群众法院
(送达裁决书)
公布
华夏人寿资产保障股分有限公司岑巩县支公司、龚水清、铜仁市万山万通输送公司:原告龚胜玉与被告华夏人寿资产保障股分有限公司岑巩县支公司、龚水清、铜仁市万山万通输送公司灵活车交通事情义务纠葛一案,已审理收场。现照章向你们公布送达()黔民初32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以下:一、被告华夏人寿资产保障股分有限公司岑巩县支公司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涵灵活车交通事情义务强逼保障限额内赔付龚胜玉调理费、照顾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精力欣慰金等全部.51元;二、驳回原告龚胜玉的其余诉讼央求。案件受理费.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龚胜玉肩负.00元,被告华夏人寿资产保障股分有限公司岑巩县支公司肩负.00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决书,过期视为送达。如不屈本裁决,可在公布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群众法院,过期本裁决即产生司法效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承想法庭:岑巩群众法院水尾法庭承想法官:刘萍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