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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因承包工程引发的合伙纠纷案件诉讼策略

发布时间:2023/2/4 3:59:36

作为民商事诉讼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案件证据材料,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身经验、专业技能,分析法律关系,设计不同的诉讼思路与维权路径,最后制定诉讼策略。

可以说,制定的诉讼策略与案件判决结果息息相关,诉讼策略可以为案件的审理过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从自然人合伙承包建设工程案件为切入点,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诉讼策略制定的重要性。

01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还是合伙人身份主张合作款?

笔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便代理过自然人合伙承包建设工程案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后,承包人与自然人A签订挂靠协议;后自然人A与自然人B、自然人C合伙,共同承建工程;后自然人A、B、C签订协议,约定C退出合伙,按“按三人合作施工工程每笔回款的70%支付给C,XXXX年XX月底前结清所有款项”,该案便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其一为合伙合同纠纷;其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最大的优势是被诉主体有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以及发包人,如胜诉,则胜诉后回款可能性更大,但存在以下壁垒:

1.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2.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

3.合伙承包涉及多个工程,每个工程的情况均不同;

4.鉴于工程未进行结算,若主张工程款,则一般会涉及到鉴定,客户作为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并无相关证据材料留存。

若以合伙人身份主张合作款,最大的优势是客户留存付款的账本以及三方签订的关于客户退出合伙的协议,但存在以下壁垒:

1)如何理解“按三人合作施工工程每笔回款的70%支付给C,XXXX年XX月底前结清所有款项”的约定,是否系附条件;

2)被诉主体均为自然人,胜诉后回款的能力较为薄弱。

通过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检索案例与法律法规,分析胜诉与回款的可能,最终选择以合伙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

02以案例为基础,直观的展示不同诉讼策略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基本案情

向永国、卢绍军合伙协议纠纷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黔01民终号

案由:民事——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卢绍国与被告向永国于年至年在岑巩县、瓮安县合伙承包建设工程的劳务工作。

后原告卢绍国(乙方)与被告向永国(甲方)于年11月7日签订《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关于年合伙做工地(三穗、岑巩、瓮安)的一切工程款的协议如下:

1.上述一切工程款由甲方负责收取;

2.乙方不在负责上述工地的一切责任和款项;

3.甲方支付给乙方65万元整。其中于年12月7日前支付30万元,于年年底支付10万元整,于年农历5月底支付25万元整;

4.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或规定的金额少付;

5.自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甲方施工和生活起居;

6.甲方支付给乙方65万元整。其中于年12月7日前支付30万元,于年年底支付10万元整,于年农历5月底支付25万元整;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卢绍军即退出双方的合伙劳务工程。被告向永国支付原告卢绍军元,其余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节选):被告向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绍军结算款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7月3日计算至支付之日)。

二审法院判决(节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协议一经双方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

基本案情

周酬生、曾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最高法民申号

案由: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厦公司承包永杭公司开发的位于江西省石城县城内的城南水岸新城一、二期商住楼工程,其承包后未实际施工,将该工程进行了转包。

13年4月13日广厦公司与周酬生订立《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曾文和承建城南水岸新城商住楼一期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保修等条款。

13年7月13日广厦公司与周酬生订立《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曾文和承建城南水岸新城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保修等条款。

13年3月3日周酬生等人订立《合作协议》,约定四人合作承建水岸新城一、二期项目土建工程。

16年10月22日永杭公司与曾文和、周酬生结算,签订了《水岸新城一期工程审核汇总表》、《水岸新城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及《水岸新城项目会商增加项》,确认本案一期工程总造价为.万元,二期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塔吊租赁的延期、工伤、水增压等费用,另行补偿16万元,合计.万元。

周酬生等人自认收到了工程款.万元,广厦公司、永杭公司主张已支付了工程款.万元,相差的42.万元系永杭公司为周酬生等人代垫的2万元电费(周酬生等人认可,可抵扣工程款)、一期、二期工程民工工资保障费20万元、一期、二期工程民工人寿保险费8.万元、一期、二期工程检测费共计10万元、一期、二期工程印花税2.万元。综上,永杭公司已向周酬生等人支付了.万元(.万元+2万元)工程款,尚欠.万元(.万元-.万元)(含保修金)。

根据曾文和、周酬生与广厦公司订立的本案合同,一、二期工程质量保修金合计为.万元(.万元×3%)。周酬生等人主张应以其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载明的年5月20日为二期工程的竣工日期。经审查,该竣工验收记录单显示的工程名称是“城南·水岸新城二期9#”,并非整个二期工程的竣工时间,不能以该时间确认为本案二期工程的竣工时间。根据永杭公司提交的本案二期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以确认本案二期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是年7月11日,本案二期工程取得工程竣工备案的时间是年10月27日。因本案分为一、二期工程,为便于计算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周酬生等人自愿以二期工程的相应时间为节点。

另永杭公司与广厦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事项为广厦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永杭公司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交付时向永杭公司递交栋号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保修承诺书各两份,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保修,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扣留3%作为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内返还50%,满五年后返还剩余部分。

二审法院判决(节选):

二、江西石城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周酬生、曾文和支付工程款.万元及利息(其中.万元自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万元自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万元自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石城县永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工程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周酬生、曾文和、支发兴、胡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裁定(节选):驳回周酬生、曾文和、支发兴、胡永强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一)关于支发兴、胡永强是否属于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当事人主体适格与否,需要结合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具体到给付之诉,一般理解,只要对诉争标的有给付请求权和被请求给付的当事人,就可以认定为适格当事人。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永杭公司与广厦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广厦公司与曾文和、周酬生,支发兴、胡永强并非上述合同关系的签约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签约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具有相对性。虽然周酬生等人于年3月3日订立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伙承建案涉工程,但该《合作协议》的效力范围也限于签约当事人之间,并不能约束永杭公司与广厦公司,二审判决认定支发兴、胡永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且二审判决也明确释明支发兴、胡永强如因《合作协议》与周酬生、曾文和产生纠纷,可向周酬生、曾文和另行主张权利,支发兴、胡永强权益可以得到相应保障。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诉讼策略在办案过程中不可或缺,并且与案件判决结果息息相关,影响着案件的整体走向。

03具体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制定诉讼策略

首先,需要为案件确定一个基调,抽丝剥茧般分析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并基于此选择最优方案,从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案件的案由、选择管辖法院。并以案由为出发点,梳理法律事实,并在起诉状中条理清晰地展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故,对于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案件,选择哪种或哪几种法律关系,即确定案由便尤为重要。

其次,诉讼策略是不断变化的,是动态的,根据证据的变化、预测的争议焦点、法律法规的变动、案件的走向等,不断地细化、调整。

作者:潘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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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且对相关规定存在多角度解读,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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