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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

发布时间:2023/5/14 14: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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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据悉,该批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行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

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工作要点。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改变和纠正原有的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再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要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体落实。”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11月29日

案例一

姜某故意伤害案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一)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机关于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到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心结”,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检察机关促进双方和解

(二)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当事人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六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了当地镇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共同通道,和睦相处,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不起诉效果良好。

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徐某故意伤害案

——准确判断把握轻伤害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从严逮捕、起诉

被告人徐某,男,年8月出生,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

被害人梁某,女,年1月出生。

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

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检察官询问被害人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批准逮捕。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二)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徐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表现,得出以下判断:一是徐某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徐某在与梁某长达三年的交往过程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且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二是犯罪情节恶劣。徐某趁梁某卧床休息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其身体连续划刺,梁某求饶时仍不停手,最终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气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后背9处刀伤,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三是不认罪不悔罪。经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徐某始终不认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对徐某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悔罪等量化评估后,认为有起诉必要。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强调,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诉,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

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虽罪行较重,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起诉后判处实刑

被告人廖某,男,年6月出生,农民。

年10月至年2月间,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廖某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共猎获动物20余只。其中,猎获物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麂2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1只、猪獾5只、红白鼯鼠2只等。廖某将猎获物部分食用,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柜中。

年7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7月3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走访调查案件背景情况

(一)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廖某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走访所在地派出所及驻村帮扶干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三个女儿正在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平时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对廖某逮捕,其将无法妥善安排羁押后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评估,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年9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庭审现场

(三)依法提起公诉,打破“不捕就是不罚”认识误区。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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