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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事岑巩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却坚

发布时间:2020/9/28 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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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王某、许某,本院受理了你们与你儿媳妇陈某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

王某、许某:“开庭传票?我们这么大年纪了犯了什么事啊?”

法院工作人员:“不是你们犯了什么事情,是因为你儿子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死亡后赔得一笔赔偿款,你们向法庭起诉要求你们的儿媳妇分给你们一些?”

王某、许某:“什么时候的事啊?我们没有起诉啊。”

这不是生活玩笑,也不是电影情节,是近日岑巩法院天马法庭工作人员在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生的真实而又离奇的一幕。

年3月10日,天马法庭受理了原告王某、许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向原告王某、许某送达开庭传票时,其称不知道起诉一事,也不知诉状的内容。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卷宗内的民事起诉状供其核实后,其坚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手印也不是本人所捺印,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查后得知,本案系王某、许某另一儿子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来法院起诉。王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也主动做了说明。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或捺印,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许某均否认本案民事起诉状的具状人签名系其人书写,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许某当场表示自行协商家事,也不予追认了,要求撤回起诉。鉴于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遂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属于自然人的,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应当本人签名、捺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他人在具状人处代签的行为,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与此同时,冒充他人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捺印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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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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