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赵作霖、赵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作霖、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到岑巩县人民法院水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若逾期未领取。自期限届满之日()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即依法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欧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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