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巩县天马镇雷公天村毛城坡组村民吴某某与罗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事由产生纠纷。据了解,吴某某与罗某某系邻居,吴某某在家中圈出了一块养殖区域,用于驯养鸵鸟,并依法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日,罗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犬闯入吴某某的养殖区域,将吴某某驯养的3只鸵鸟撕咬致死,吴某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罗某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未尽到看管、约束、注意等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某某也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工作组在天马镇白岩坪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工作
岑巩县天马镇党委政府得知后,立即组织协调天马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干部、天马法庭干警、天马派出所民警、天马司法所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某某提出,要求罗某某赔偿其受损的畜牧资产及孳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而罗某某则认为其要求过高,只愿在按照市场价赔偿其财产损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些补偿。
天马法庭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
调解人员见双方分歧过大,遂决定单独对吴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劝导吴某某,大家都是寨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大家各让一步,也不伤感情,为了这点小矛盾闹得以后见面都不打招呼了多不值,毕竟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融洽了,凡事都能有个照应。吴某某听了后,态度也软下来了,他表示,在此次纠纷发生之前,双方关系一直都很不错,相互之间也挺照顾的。通过天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释法析理,吴某某与罗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罗某某自愿赔偿吴某某财产损失共计1.8万元,受损害标的物(鸵鸟肉)存于吴某某家中,由吴某某自行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立即向天马法庭提交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书”,天马法庭主审法官审查受理后,对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裁定书”。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吴某某、罗某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原标题:《岑巩法院:多部门联合诉前调解邻里间矛盾圆满解决》